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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12项措施简化优化公共服务 涉社保职称等
发布时间:2016-08-08    文章来源:天津网    浏览次数:3516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张清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天津出台12项措施,涉及取消医保定点审批,取消参保证明手续等。

    医保 取消医保定点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推行服务协议管理。同时,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尽快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社保 取消参保证明手续

    对非天津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保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者其他地区参加社保的情况证明。同时,实现社保服务“五险统一经办”。在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稽核、查询等社保各业务环节实行统一经办;实施“综合柜员制”,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服务。

    职称 改进职称评定等服务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对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同时,完善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

    就业 取消“转正定级手续”

    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保缴费记录等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实施统一的就、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办理。

    档案 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

    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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